临沂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布关于部分机动车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关于部分机动车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被依法注销,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特此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公告作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现对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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